破產法  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39條
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,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 分配於債權人。

前項分配,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。

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可,並公告之。

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法院提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