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調協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37條
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七條、第二十九條、第三十三條、第三十四條、第三 十八條、第三十九條、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關於和解之 規定,於調協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