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債權人會議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24條
債權人會議之決議,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,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、 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,禁止決議之執行。

前項聲請,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