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22-3條
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,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, 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。

關於前項情形,執行法院有疑問時,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 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