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22-1條
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,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 ,適用本節之規定,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 事業者,不在此限。

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,於前項執行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