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管轄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9條
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,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,於其社員之資格 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
前項規定,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,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