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訴訟費用之負擔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84條
當事人為和解者,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。但別有約定者,不 在此限。
和解成立者,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 判費三分之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