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7-9條
因租賃權涉訟,其租賃定有期間者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;其 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,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;未定期間者,動產 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,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