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參加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60條
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,得聲請法院駁回。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 為言詞辯論者,不在此限。

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,得為抗告。

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,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