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參加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9條
參加,應提出參加書狀,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。 參加書狀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一、本訴訟及當事人。 二、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。 三、參加訴訟之陳述。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,送達於兩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