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參加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8條
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為輔助一造起見,於該訴訟繫 屬中,得為參加。

參加,得與上訴、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,合併為之。

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,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