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督促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16條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。

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,撤回其異議。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