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再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99條
再審之訴,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。

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者,專屬上級 法院合併管轄。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,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,聲明不服者,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