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抗告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91條
抗告,除別有規定外,無停止執行之效力。

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,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 其他必要處分。

前項裁定,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