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抗告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86條
抗告,除別有規定外,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。

抗告法院之裁定,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,不得再為抗告。但得向原法院 提出異議。

前項異議,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。

除前二項之情形外,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,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。

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,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