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二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56條
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,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 分,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,以裁定宣告假執行。

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,應依被上訴人聲請 ,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;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 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