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二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52條
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。但違背專屬管轄之 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,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 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