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5-1條
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,應以文書證之。

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,無須經輔助人同意。

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、認諾、撤回或和解,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