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二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44條
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

上訴不合法之情形,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得不 行前項但書之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