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二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43條
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,第一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。

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,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,第一審法院應 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。

前項應送交之卷宗,如為第一審法院所需者,應自備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