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第二審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42條
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
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
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,不適用前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