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小額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36-9條
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。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