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簡易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36-6條
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,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,經以上訴或抗 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,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