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小額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36-31條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,提起上訴或抗告,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 駁回之裁判者,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