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簡易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36-3條
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,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,須經原裁判法 院之許可。

前項許可,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。

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,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,應添具意見書, 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,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;認為不應許可者,應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。

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