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小額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36-26條
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,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, 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,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。但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 第四項之事件,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,並無 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情形,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,如兩造同意由第二審法院繼續適 用小額程序者,應自為裁判。

第一項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