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小額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36-24條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,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,其審判以 合議行之。

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