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簡易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36-2條
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,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,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,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。

前項上訴及抗告,除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、第四 編抗告程序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