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簡易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33-2條
言詞辯論筆錄,經法院之許可,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。但當事人有異議者 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規定,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、捨棄、認諾、撤回、和解、自認及裁 判之宣示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