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簡易訴訟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29條
以言詞起訴者,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,一併送達於被告。

就審期間,至少應有五日。但有急迫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