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調解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24條
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,如逕向法院起訴者,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 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,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。其無該項所定 事由而逕行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。
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其一部非屬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者,不適用 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