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調解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21條
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,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 訟之辯論。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,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 延展期日情形。

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之方案,經法官當場宣示者,應一併記載於筆錄 。

調解成立者,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,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 係人。

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,於第一項、第二項筆錄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