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調解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20-1條
第一審訴訟繫屬中,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。

前項情形,訴訟程序停止進行。調解成立時,訴訟終結。調解不成立時, 訴訟程序繼續進行。

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,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 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。

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;請 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