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調解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17條
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,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,法官應斟酌一切 情形,其有調解委員者,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,求兩造利益之平衡, 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,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。

前項方案,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