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調解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13條
行調解時,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,得聽取當事人、具有專門 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,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 物之狀況;於必要時,得由法官調查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