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調解程序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09條
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,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 下之罰鍰;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。
前項裁定得為抗告,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