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調解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04條
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,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,聲請調解。

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,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,經他造抗辯後, 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。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不得再為抗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