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和解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80條
和解成立者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
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。

請求繼續審判者,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。

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,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。

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,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