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證據保全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74條
他造當事人不明或調查證據期日不及通知他造者,法院因保護該當事人關 於調查證據之權利,得為選任特別代理人。

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,於前項特別代理人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