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證據保全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73條
調查證據期日,應通知聲請人,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,並應於 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。

當事人於前項期日在場者,得命其陳述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