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證據保全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68條
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,或經他造同意者,得向法院聲請保全;就確 定事、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,亦得聲請為鑑定、勘驗或保全 書證。

前項證據保全,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