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書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63條
本目規定,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。

文書或前項物件,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 難者,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。

前二項文書、物件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,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說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