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書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61條
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,應將其繕本、影本或節本附卷。

提出之文書原本,如疑為偽造或變造者,於訴訟未終結前,應由法院保管 之。但應交付其他機關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