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書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57-1條
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,故意爭執其真正者,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 幣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
前項裁定,得為抗告;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

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 ,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