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書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52條
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。

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。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,得提出繕本或 影本。

前二項文書,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,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