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書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50條
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,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,法院得調取之。

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 之正當理由,必要時,得命其提出,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