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書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49條
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,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 下罰鍰;於必要時,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。

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,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。

第一項裁定,得為抗告;處罰鍰之裁定,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