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書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42條
聲明書證,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,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。

前項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
一、應命其提出之文書。

二、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。

三、文書之內容。

四、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。

五、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。

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之表明顯有困難時,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 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