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鑑定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37條
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,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。法院於必要時,得依職 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。

鑑定人因行鑑定,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,經許可後,並得 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;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