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鑑定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35條
受訴法院、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。

前項情形,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,得附於鑑定書提出。

鑑定書須說明者,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。